發布日期 (HKT) 2022-01-03
【錯誤】政府強制民眾接種新冠疫苗,違反《紐倫堡條約》規定的「任何政府不得未經個人同意下強制或強迫進行醫療」?
查核點:
「政府強制民眾接種新冠疫苗,違反《紐倫堡條約》規定的『任何政府不得未經個人同意下強制或強迫進行醫療』」是否屬實?
經查核:
一、原帖文提到的《紐倫堡條約》本港常譯為《紐倫堡法典》(Nuremberg Code),於二戰後制定。該法典共有十條原則,並未分章節,不存在原帖文所說的「第六章第三節」。唯一與原帖文語境相關的為第一條:「以人體為試驗對象時,事先徵得參與試驗者的自願同意,乃絕對必要的條件。」
二、香港大學醫學倫理與法律研究中心總監何維倫副教授回覆本中心指:「當涉及受試者時,倫理監督是為確保試驗在《紐倫堡法典》的倫理道德框架內執行。但『臨床試驗』與『強制接種疫苗』兩者的背景不同,不應混為一談。」他亦明確表示,作為一項公共衞生措施,是否執行「強制接種疫苗」並不在《紐倫堡法典》的適用範圍內。
三、目前香港供應的兩款疫苗,在接種前均會告知疫苗的禁忌症及可能出現的副作用,並在市民同意下才會為其接種疫苗。根據科興和復必泰新冠疫苗的相關研究文獻,兩款疫苗在臨床試驗階段招募的受試者均已提前獲得知情同意。
結果判定
「政府強制民眾接種新冠疫苗,違反《紐倫堡條約》規定的『任何政府不得未經個人同意下強制或強迫進行醫療』」的説法錯誤。
背景
Facebook用戶 「雪行者2」 於2021年12月2日發布帖文稱:「紐倫堡條約第六章第三節『任何政府不得未經個人同意下強制或強迫進行醫療。』好多政府已經違反紐倫堡條約,之前違反嗰啲人要打靶,而家違反嗰啲都會係⋯⋯」
根據原帖文的語境和評論內容,原帖文提到的《紐倫堡條約》本港常譯為《紐倫堡法典》(Nuremberg Code),於二戰後制定。1947年8月,由美國法官主導的「醫生審判」在德國紐倫堡舉行,正式案號為美利堅合眾國訴卡爾·勃蘭特等人案。該場審判主要指控對象為23名納粹醫生以及他們在集中營進行的非人道人體實驗。《紐倫堡法典》即源於此次審判。根據原帖文評論,網民將帖文內容理解為:部分國家政府推行的強制接種新冠疫苗等措施屬於強制醫療,會違反《紐倫堡法典》。
截至本查核報告發布前,該帖文共被分享158次,收到28個回應和549個讚好或心情。
查核
根據《新英格蘭醫學雜誌》(The New England Journal of Medicine)相關文獻記載,《紐倫堡法典》共有十條原則,並沒有分章節,因此不存在原帖文所說的「第六章第三節」。法典的第三條為:「實驗的設計必須是依據動物實驗的結果及對疾病自然病程的認知或其他研究中的問題,以使所預期的結果能讓實驗的執行有正當性。」而第六條為:「實驗的危險性程度,絕不可超過以人道主義立場來判定的實驗本身重要性。」這兩條原則與被查核帖文所描述的強制醫療等內容無關。
在十條原則中,唯一與被查核帖文語境相關的為第一條:「以人體為試驗對象時,事先徵得參與試驗者的自願同意,乃絕對必要的條件。」《紐倫堡法典》的此條規定適用於以人體為試驗對象的臨床試驗,要求試驗須事先徵得受試者的同意,並充分告知受試者試驗內容及風險。
為進一步釐清原帖文所聲稱的「強迫醫療」或網民所理解的「強制接種疫苗」與《紐倫堡法典》的關係,本中心去信香港大學醫學倫理與法律研究中心(Centre for Medical Ethics and Laws, The University of Hong Kong)總監何維倫副教授,何維倫在郵件中回覆指:「雖然臨床試驗的持續時間本質上是一個科學問題,但是臨床試驗的開始、修正和終止都要接受倫理監督。當涉及受試者時,倫理監督是為確保試驗在《紐倫堡法典》的倫理道德框架內執行。但『臨床試驗』與『強制接種疫苗』兩者的背景不同,不應混為一談。『強制接種疫苗』為一項公共衞生措施。它是僅在擁有相應管轄權的藥物監管機構給予批准(基於緊急使用或其他原則),即在正常的臨床試驗程序以外批准使用後,才會考慮施行的一項措施。藥物監管機構會在確保有足夠證據支持疫苗安全性和有效性的前提下,批准使用疫苗。作為一項公共衞生措施,是否執行『強制接種疫苗』並不在《紐倫堡法典》的適用範圍內。」何維倫強調,在醫學倫理領域,「道德原則或概念的選擇和使用應取決於具體執行的語境和背景」。
因此,原帖文所聲稱的「強迫醫療」或網民所理解的「強制接種疫苗」不屬於臨床試驗範疇,故《紐倫堡法典》並不適用。
關於新冠疫苗試驗及接種過程中是否遵循「自願原則」的問題,本中心對相關資料進行查核。以香港供應的兩款疫苗為例,在香港政府「2019冠狀病毒病疫苗接種計劃」網站預約接種科興及復必泰兩款疫苗時,預約過程均會告知疫苗的禁忌症及可能出現的副作用,並且需要勾選「同意接種上述2019冠狀病毒病疫苗」。未滿十八歲人士則需要下載《疫苗接種同意書》,並由家長或監護人填寫,帶往疫苗接種現場核實。香港政府訂立的《預防及控制疾病(使用疫苗)規例》第八條規定「施用認可疫苗須取得知情同意」。
一篇發表於醫學期刊《刺針傳染病》(Lancet Infectious Disease)的論文顯示,科興新冠疫苗的一期和二期臨床試驗在中國江蘇省遂寧市進行,在研究開始前獲得每一位參與者的知情同意,相應的臨床試驗方法和知情同意書由江蘇省衞生廳醫學倫理委員會審批通過。另一篇發布於醫學期刊《試驗》(Trials)的論文顯示,科興新冠疫苗在巴西開展的第三期臨床試驗已經過巴西國家倫理委員會的審查和批准,符合相關倫理規定。在地區性的臨床研究機構開展的研究也已通過當地的倫理審查機構審核和批准,研究涉及的所有受試者均為成年人,已事先獲得他們的知情同意。
一篇發表於《新英格蘭醫學期刊》的論文涉及復必泰疫苗的第二、三期臨床試驗數據,同樣清楚表明該疫苗的臨床試驗已事先獲得所有受試者的知情同意。
由此可知,目前香港供應的科興及復必泰新冠疫苗在試驗階段已取得受試者的事先知情同意,兩款疫苗在接種前也已告知接種者相應的風險,並獲得接種者同意。因此原帖文所稱的「強制醫療」並不符合事實。疫苗的臨床試驗也並未違反《紐倫堡法典》。關於政府是否應該強制疫苗接種,涉及臨床試驗領域之外的公共衞生措施問題,《紐倫堡法典》對此並不適用。
結論
「政府強制民眾接種新冠疫苗,違反《紐倫堡條約》中的『任何政府不得未經個人同意下強制或強迫進行醫療』」的説法錯誤。
參考資料
- Facebook用戶「雪行者2」:帖文
- 《新英格蘭醫學雜誌》(The New England Journal of Medicine):「Fifty Years Later: The Significance of the Nuremberg Code」
- 香港大學醫學倫理與法律研究中心:「Dr Calvin Wai-Loon HO」
- 香港特別行政區政府:「2019冠狀病毒病疫苗接種計劃」網站預約系統
- 香港特別行政區政府:《預防及控制疾病(使用疫苗)規例》
- 《刺針傳染病》(Lancet Infectious Disease):「Safety, tolerability, and immunogenicity of an inactivated SARS-CoV-2 vaccine in healthy adults aged 18–59 years: a randomised, double-blind, placebo-controlled, phase 1/2 clinical trial」
- 《試驗》(Trials):「Double-Blind, Randomized, Placebo-Controlled Phase III Clinical Trial to Evaluate the Efficacy and Safety of treating Healthcare Professionals with the Adsorbed COVID-19 (Inactivated) Vaccine Manufactured by Sinovac – PROFISCOV: A structured summary of a study protocol for a randomised controlled trial 」
- 《新英格蘭醫學雜誌》(The New England Journal of Medicine):「Safety and Efficacy of the BNT162b2 mRNA Covid-19 Vaccin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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