發布日期 (HKT) 2024-08-20
滲透性瀉藥「乳果糖(Lactulose)」屬「非毒藥」類藥物,實際可於零售店銷售
摘要:
一、2024年8月,本港網購平台 HKTVmall 疑似轉售公院二手藥引發風波。有傳媒發布報道稱,藥劑師藥劑師學會會長蘇曜華表示「涉事藥物屬第一類藥物,須於藥房購買」。
二、經查核,涉事藥物為滲透性瀉藥「乳果糖(Lactulose)」。衞生署藥物辦公室的註冊藥劑製品搜尋系統顯示,「乳果糖」為「非毒藥」(Not A Poison),可在藥房(獲授權毒藥銷售商)、藥行(列載毒藥銷售商)或其他沒有牌照的處所購買。因此,「乳果糖」不是必須在註冊藥劑師監督下按醫生處方配售的第一類「處方藥物」。
三、8月14日,藥劑師學會會長蘇曜華接受香港電台《千禧年代》採訪澄清,涉事藥物「乳果糖」屬於「非毒藥」類藥物,沒有銷售監管。
判定結果:滲透性瀉藥「乳果糖(Lactulose)」屬「非毒藥」類藥物,實際可於零售店銷售,因此判定為錯誤。
背景
2024年8月,本港網購平台 HKTVmall 疑似轉售公院二手藥引發風波,懷疑被轉售的公立醫院藥物是滲透性瀉藥「乳果糖(Lactulose)」。8月13日,有傳媒發布報道稱,藥劑師學會會長蘇曜華當天接受電台訪問表示,「涉事藥物屬第一類藥物,須於藥房購買」。有市民向浸大事實查核投稿該報道,請求查核真偽。
查核
浸大事實查核在政府新聞網發現一篇發布於2024年8月14日的新聞稿《高度關注懷疑網上轉售藥物》,內容指「根據初步了解,事件涉及一種名為乳果糖的藥劑製品,該產品不含列載於《藥劑業及毒藥規例》毒藥表的物質,屬無須醫生處方或於藥劑師監督下而可銷售的『非毒藥』類藥物。」
團隊查閱《藥劑業及毒藥規例》,確實發現乳果糖並不列於其中的毒藥表。
根據衞生署資料,本港法例規定「藥劑製品」必須向「藥劑業及毒藥管理局」註冊,才可以在市面售賣。而藥物可按主治疾病的嚴重程度,及其所引致的副作用分為三大類。其中第一類為必須在註冊藥劑師監督下按醫生處方配售的「Prescription Drug 處方藥物」;第二類為不需要醫生處方,但必須在註冊藥劑師指導及監督下銷售的「Drug under Supervised Sales 監督售賣藥物」;第三類則可以在沒有藥劑師駐守的藥房或藥行銷售。
衞生署資料同樣列出了本港各種類的藥劑製品的銷售管制總結,其中顯示「非毒藥」的藥物經註冊後可於任何零售商店銷售。
在衞生署藥物辦公室的註冊藥劑製品搜尋系統檢索「乳果糖」(Lactulose),可發現所有註冊項目均顯示「乳果糖」為「非毒藥」(Not A Poison),且下方備註顯示「非毒藥可在藥房(獲授權毒藥銷售商)、藥行(列載毒藥銷售商)或其他沒有牌照的處所購買」。因此,乳果糖並非必須在註冊藥劑師監督下按醫生處方配售的第一類「處方藥物」。
8月14日,藥劑師學會會長蘇曜華接受香港電台《千禧年代》採訪稱,涉事藥物「乳果糖」屬於「非毒藥」類藥物,沒有銷售監管。這類「非毒藥」類的藥物,如果過量服用始終有風險,例如「乳果糖」為通便藥,服用過量會造成腹瀉。他認為暫時不需從監管角度考慮事件,因為「非毒藥」類藥物數量龐大,未必適合進行監管。
綜上所述,涉事藥物為滲透性瀉藥「乳果糖」(Lactulose)。衞生署藥物辦公室的註冊藥劑製品搜尋系統顯示,「乳果糖」為「非毒藥」(Not A Poison),可在藥房(獲授權毒藥銷售商)、藥行(列載毒藥銷售商)或其他沒有牌照的處所購買。因此,「乳果糖」不可能為必須在註冊藥劑師監督下按醫生處方配售的第一類「處方藥物」。
結論
滲透性瀉藥「乳果糖(Lactulose)」屬「非毒藥」類藥物,實際可於零售店銷售。
參考資料
- 有線新聞:《HKTVmall商店疑賣公院二手藥 社協彭鴻昌:覆診期長處方變多 用不完或轉售圖利》
- HK01:《疑售公院二手藥|藥劑師:經電商平台賣第一次見 未撕病人名罕有》
- 香港政府新聞網:《高度關注懷疑網上轉售藥物》
- 《藥劑業及毒藥規例》
- 衞生署藥物辦公室:「香港藥物監管系統簡介」
- 衞生署藥物辦公室:「常見問題」
- 衞生署藥物辦公室:「香港註冊藥劑製品搜尋(只提供英文版本)」
- 香港電台:《藥劑師稱轉售公院藥物圖利屬不道德 倡多利用社區康健中心》
- YouTube:「千禧年代@20240814(蘇曜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