發布日期 (HKT) 2022-02-15
【錯誤】北京大學第三醫院醫生李芊救助急產孕婦,卻被法院以違反《中華人民共和國執業醫師法》判處非法行醫?
查核點:
「北京大學第三醫院醫生李芊救助急產孕婦,卻被法院以違反《中華人民共和國執業醫師法》判處非法行醫」是否屬實?
經查核:
一、根據中國南京市中級人民法院及北京大學第三醫院發布的聲明,完全不存在「醫生李芊」,亦沒有該人救人反被判刑的事實,此事件曾有媒體關注。據報道,河南省一位醫生於2014年憑空捏造了該事件,目的是希望引起全社會對於醫生工作的理解和支持。被查核帖文所附圖片中的人物,實際為江蘇省常熟市一位名叫顧春芳的女子,她因集資詐騙被判死緩。
二、中國內地相關法律法規認定,醫生在公共場所實施緊急救護不屬於「超範圍執業」,不會被認定為「非法行醫」,並且鼓勵醫生在公共場所參與急救。
結果判定
「北京大學第三醫院醫生李芊救助急產孕婦,卻被法院以違反《中華人民共和國執業醫師法》判處非法行醫」的説法錯誤。
背景
Facebook用戶「Chi Wan Fan」於2021年11月22日發布帖文,指2015年北京大學第三醫院婦產科醫生李芊在列車上助產,之後反被判處非法行醫。帖文稱,李芊在上海駛往北京的列車上第一時間幫助一名孕婦生產後,陪同孕婦和胎兒來到南京市某區級醫院。然而之後胎兒被診斷為羊水吸入性肺炎,李芊也因此被孕婦家屬告上法庭。最終法官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執業醫師法》認定李芊非法行醫導致胎兒吸入性肺炎,判處李芊賠償新生兒住院費和家屬誤工費等費用。
截至本查核報告發布前,該帖文共被分享50次,收到31個回應和103個讚好或心情。
查核
浸大事實查核中心通過關鍵詞檢索後發現,類似的內容早在2014年已在網絡上流傳,並同時檢索到大量新聞媒體和機構在同年就此事件闢謠和澄清。此後幾年,仍有用戶在微信、微博、Facebook等平台再次傳播該事件,可見此為一則廣泛流傳的舊謠言。
一、是否存在「醫生李芊」救人反被判刑的事實?
2014年6月28日上午9時02分,南京市中級人民法院通過微信公眾號「南京市中級人民法院」發布聲明。該聲明稱:「一、南京市雨花台區人民法院及南京市中級人民法院從未受理過被告為李芊,或任何醫生在列車上因救人而引發的訴訟;二、經從北京大學第三醫院官方網站核實,該院沒有姓名為李芊的執業醫師」。根據帖文所述,李芊是北京大學第三醫院婦產科執業醫生,然而北京大學第三醫院於2014年6月28日發布微博稱:「經查,北京大學第三醫院(北醫三院)無李芊醫生。」《人民法院報》2014年7月7日的文章顯示,南京中院和雨花台區法院的法官對網絡傳言的所謂「李芊一案」進行了排查,結果顯示南京兩級法院從未受理過帖文中描述的案件,也從來沒有名為「李芊」的當事人。可見,北醫三院既無此醫生,南京法院也從未有此案件的受理紀錄。
關於原帖文配圖,本中心通過圖片反向搜索,找到一篇人民網發布於2013年10月24日的新聞報道。該報道為江蘇省常熟市一位名叫顧春芳的女子因集資詐騙被判死緩,並配有其相片。通過比對,可以確認被查核帖文配圖中的女子為顧春芳。根據人民網報道,2013年10月23日,江蘇省蘇州市中級人民法院依法對顧春芳集資詐騙、合同詐騙、抽逃出資一案作出一審宣判,判處被告顧春芳死刑緩期兩年執行,剝奪政治權利終身,並沒收個人全部財產。
南京市公安局於2014年7月6日發布通報稱,該事件為河南網民尚某憑空捏造。中央電視台節目《焦點訪談》採訪到該名網民,其身份為河南省新鄉市某醫院醫生。對於為何捏造此事,尚某稱是希望引起全社會對於醫生工作的理解和支持。
二、醫生緊急救助患者是否屬於非法行醫?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簡稱《刑法》)第三百三十六條規定:「未取得醫生執業資格的人非法行醫,情節嚴重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並處或者單處罰金……」《中華人民共和國執業醫師法》(簡稱《執業醫師法》)第十四條規定:「未經醫師註冊取得執業證書,不得從事醫師執業活動。」同時,該法律第二十四條規定:「對急危患者,醫師應當採取緊急措施進行診治;不得拒絕急救處置。」在《刑法》和《執業醫師法》中,並沒有任何在執業地點外救治病患屬非法行醫的規定。相反,《執業醫師法》規定,對危急患者進行緊急救治屬於醫生必須履行的一項義務。
此外,2001年中國衞生部發布的《關於醫師執業註冊中執業範圍的暫行規定》第五條指:「醫師註冊後有下列情況之一的,不屬於超範圍執業:(一)『對病人實施緊急醫療救護的』⋯⋯」
《中國新聞網》2014年6月28日的文章引述北京市京翰律師事務所張文生律師稱:「通常長期無照,以盈利為目的診療行為才有可能被認定為非法行醫行為。偶爾一次的,不管有沒有行醫資質都不會被認定為『非法行醫』」。
《中國青年報》2014年6月30日的報道引述北大醫學部醫學人文研究中心副教授王嶽的解釋:「《執業醫師法》的適用範圍是醫療法律關係,調整的是在醫院中以醫生的名義提供醫療服務的工作人員,與病人之間的法律關係。『嚴格地說,幫助他人並不算醫療行為或醫療法律關係,而更偏重於社會關係,不應受上述法律限制。』⋯⋯王嶽認為,對網帖中救助產婦的『醫生李芊』的義務評判標準,不宜用醫生在醫院裏進行手術或檢查的標準。」
2021年8月20日第十三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三十次會議通過了《中華人民共和國醫師法》(簡稱《醫師法》),其中第二十七條保留了與《執業醫師法》相似的內容:「對需要緊急救治的患者,醫師應當採取緊急措施進行診治,不得拒絕急救處置」,同時加入了「國家鼓勵醫師積極參與公共交通工具等公共場所急救服務;醫師因自願實施急救造成受助人損害的,不承擔民事責任。」新的《醫師法》將於2022年3月1日起實施,屆時《執業醫師法》將被廢除。
可見,中國的法律法規不僅認定醫生在公共場所實施緊急救護不屬於非法行醫,並且鼓勵醫師在公共場所參與急救。
三、原帖文混淆法律概念與常理邏輯?
關於原帖文提及的「李芊不服,重新申請行政復議」的說法,中心團隊聯繫到浙江初九律師事務所王巍律師。據王律師介紹,在中國「行政復議只能針對具體行政行為,最常見的(包括)各種處罰決定。司法行為不屬於行政復議的範疇,不服一審可以上訴到二審,對二審即終審判決有異議的,可以申請上一級法院再審。」
2015年2月9日播出的《焦點訪談》節目採訪了時任南京市中級人民法院副院長史俊。他指:「(帖文)裏面説到他是因為刑事非法行醫被處罰,同時又説到是因為民事損害賠償,裏面還有一個行政行為沒有被法院認可。不可能在法院一個案件裏面出現三個訴訟混淆在一塊的情況。」《人民法院報》2014年7月7日的報道引述律師欒云根的説法:「該案是一起民事案件,法院依據刑法罪名卻要求當事人民事賠償,邏輯上非常混亂。同時,民事賠償方面的案件,只有代理律師,不可能存在辯護律師。」
可見,整個事件混淆了多個法律概念,不合常理邏輯。這也説明,對於類似情況,即使人們尚不瞭解事實真相,也可以從常理邏輯的角度大致判斷其真假,防止謠言散播。
結論
「北京大學第三醫院醫生李芊救助急產孕婦,卻被法院以違反《中華人民共和國執業醫師法》判處非法行醫」為錯誤。
參考資料
- Facebook:帖文
- 加西網:網誌文章
- 南京市中級人民法院:《南京市中級人民法院關於網傳醫生 列車救人被認定非法行醫的聲明》
- 北京大學第三醫院:聲明
- 《人民法院報》:《闢謠,打一場與時間賽跑的「硬仗」》
-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
- 《中華人民共和國執業醫師法》
- 浙江初九律師事務所:王巍律師簡介
- 《焦點訪談》:《謠言亂「法」法不容》
- 南京市公安局:通報
- 中華人民共和國衞生部:《關於醫師執業注冊中執業範圍的暫行規定》
- 中國新聞網:《「李芊醫生救人敗訴」系謠言 南京兩級法院闢謠》
- 《中國青年報》:《「醫生火車救人反被訴」網絡謠言之外》
- 《中華人民共和國醫師法》
- 人民網:《江蘇常熟「跑路美女老板」被判死緩(組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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