Categories 國際奧運體育
部分真實

發布日期 (HKT) 2021-07-20

【部分真實】只有國際奧委會有資格取消奧運,日本若拒辦奧運則需支付四兆日圓違約費?

圖一:Facebook帖文截圖

查核點:

只有國際奧委會有資格取消奧運,日本若拒辦奧運則需支付四兆日圓違約費是否屬實?

經查核:

一、《奧林匹克運動會主辦城市合同》規定,國際奧林匹克委員會(「國際奧委會」)有權終止合同並撤回奧運主辦權,並擁有對合同相關爭議的最終解釋權,而主辦城市無權撤回主辦權。因此,「只有國際奧委會有資格取消奧運」的說法真實。

二、根據《合同》規定,不舉辦奧運的違約費主要分為兩部分:第一部分為保留資金,即奧林匹克全球市場開發計劃收入的5%,第二部分為支付給奧林匹克運動會組織委員會(「奧組委」)應款項的25%。根據東京奧運會第五版預算報告推算,兩項違約費合計約為2,001億日圓,遠低於原帖文所聲稱的「四兆日圓(即四萬億日圓)」。而即使算上報告中的預算總額約16,478億日圓以及總收入約7,169億日圓,合計約23,647億日圓,也未達四萬億日圓。官方數據顯示,最近一個奧運週期(2013-2016年)的相關收入約為5,521.2億日圓。因此,無論是根據現有數據,抑或過往經驗,都無法得出「日本如果堅持不辦(本屆奧運會),粗估損失至少四兆日幣」的結論。

結果判定

「只有國際奧委會有資格取消奧運,日本若拒辦奧運則需支付四兆日圓違約費」的説法部分真實

背景

Facebook用戶「Shin Yu Li」於2021年6月7日發布帖文稱,「日本其實一直提出疫情延後的考量,但國際奧委會要日本吃下全數目前支出費用」,指如果日本拒絕舉辦奧運,便要支付大額違約費,粗略估計至少四兆日圓。

截至本則待查核內容發布前,該帖文共收到979則評論回覆及超過14,000次轉發,另有逾16,000次點讚或心情回應。

奧林匹克運動會(簡稱奧運會),因有別於冬季奧林匹克運動會,故又稱夏季奧林匹克運動會。奧運會最早起源於希臘,而現代奧運會則由顧拜旦創立於1896年,並每四年舉辦一次。其中,1916年由於第一次世界大戰而中斷舉辦,1940年和1944年則由於第二次世界大戰而被迫取消。2020年夏季奧運會原定於2020年7月24日至8月9日在東京舉辦,但由於受到新冠疫情影響,國際奧委會和日本政府於2020年3月決定延期舉行,並保留「Tokyo 2020」的名稱。目前,東京奧運會已確定於2021年7月23日至8月8日舉行。

查核

浸大事實查核中心團隊通過網絡檢索,在2020年東京都奧林匹克運動會及殘疾人奧林匹克運動會準備局(Bureau of Olympic and Paralympic Games Tokyo 2020 Preparation)的官網找到國際奧林匹克委員會(IOC)與東京都政府和日本奧林匹克委員會簽訂的《奧林匹克運動會主辦城市合同》(Olympic Host City Contract)。 經查閱,該合同中的第66條a項(第72頁)列明「國際奧委會有權終止合同並撤回奧運主辦權」的五種情況,其中第一種情況為:

「主辦國在任何時候,無論是在開幕式之前還是在奧運會期間,處於戰爭、內亂、被抵制、國際社會頒布的禁運狀態,或者處於官方承認的交戰狀態,或者國際奧委會有合理理由相信該屆奧運會將嚴重威脅或危害到參與者的安全,則可以終止合同。

而該條款的b項則規定,如果國際奧委會決定終止合同並撤回主辦權後,將會通知主辦城市、主辦國奧委會、奧組委,並商議補救方案。如上述的緊急情況,未能達到國際奧委會認為的有效解決狀態,則國際奧委會有權立即撤回奧運主辦權並終止該合同。

同時,該合同的十二節74項(第76頁)表明,主辦城市、主辦國奧委會、組織委員會或其他奧林匹克成員之間,如果有任何關於該合同無法友好解決的爭議,都應當交由國際奧委會作最終決定

據路透社2021年5月10日的報道,日本首相菅義偉稱,國際奧委會對於奧運會有最終決定權,而日本政府能做的是保證運動會安全舉行。中文媒體也有類似的報道

由此可見,根據該合同,國際奧委會是唯一有權終止合同並取消運動會一方。同時,對於合同的爭議,國際奧委會也擁有最終解釋權,主辦城市無權撤回主辦權取消奧運。因此,「只有國際奧委會有資格取消奧運」的說法為正確

圖二:《奧林匹克運動會主辦城市合同》

而針對「日本若拒辦奧運則需支付四兆日圓違約費」的說法,本中心查閱合同後發現,其中第51條對違約賠償做出了相應規定。中心對該條規定進行整理,並選取相關條款總結如下:

1)針對本合同內規定的奧林匹克全球市場開發計劃(international Olympic marketing programme),國際奧委會根據合同將其淨收入的5%作為保留資金(Retention Fund),由國際奧委會負責託管。如主辦城市、奧組委、主辦國奧委會有任何違反該合同的行為(其中包含比賽未在原定城市舉辦的情況),該筆資金(包含託管期間產生的利息)可能會被國際奧委會用於補償任何因此對國際奧委會造成的損失、未清償款項等,作為違約補償金。

2)同時,如主辦城市、奧組委、主辦國奧委會有任何違反該合同的行為,國際奧委會有權扣起支付給奧組委相應款項,撤回款項不超過總金額的25%,並有權決定扣押期限,直至相應的違約行為被完全糾正,並保留追究權利和奧林匹克憲章規定的其他方式,以追討損失。

圖三:《奧林匹克運動會主辦城市合同》部分違約費條款

由此可見,合同規定的違約費主要分為兩部分:第一部分為保留資金,即奧林匹克全球市場開發計劃收入的5%,第二部分為支付給奧組委相應款項的25%。

合同第49條介紹了奧林匹克全球市場開發計劃(下稱:開發計劃)的相關內容。該開發計劃是由國際奧委會主導,主辦城市、主辦國奧委會和奧組委共同參與開展,目的是幫助全球奧林匹克的贊助商、供應商、特許經營商在主辦城市取得應有的營銷及商業目標。

圖四:《奧林匹克運動會主辦城市合同》中有關奧林匹克全球市場開發計劃的說明

本中心通過網絡檢索並未直接找到該開發計劃的具體收入數字,但在東京奧運會官方網站第五版奧組委和其他實體預算報告(OCOG and Other Entities Budget V5)的收入預測一欄,列明奧林匹克全球合作夥伴贊助計劃(TOP Sponsorship)收入為約5億美元(約535億日圓),本地贊助(Local Sponsorship)收入為約33億美元(約3,531億日圓),特許經營(Licensing)收入為約1億美元(約107億日圓),與上述開發計劃的目的類似。以上各項的收入總計為約39億美元(約4,173億日圓)。若按此收入計算,則由國際奧委會託管的第一部份保留資金為約208.65億日圓。

圖五:奧組委預期收入

根據合同的第13條,應當向奧組委支付的費用概括如下:
1)本屆奧運會的門票總收入。根據合同第49條d項,國際奧委會需從中抽取7.5%。
2)奧林匹克全球市場開發計劃的收入。國際奧委會需從中抽取5%作為保留資金。
3)舉辦本屆奧運會最終剩餘款項的60%。
4)其他例如奧運紀念幣、奧運紀念郵票、合作市場推廣計劃(joint marketing programme)或市場推廣計劃(the marketing plan)等的收入。

由於預算報告中並未披露奧運紀念幣、奧運紀念郵票、合作市場推廣計劃(joint marketing programme)或市場推廣計劃(the marketing plan)等的收入,且由於本屆奧運會並未閉幕,因此最終剩餘款項也無法估算。

但若根據官網的第五版預算報告,該屆奧運會的預期總收入將可達到67億美元,大約為7,169億日圓,若按照全部收入來計算,第二部分違約費最高可達到上述金額的25%,即1,792.25億日圓,加上第一項的208.65億日圓,合計約為2,001億日圓,遠低於原帖文所聲稱的「四兆日圓(即四萬億日圓)」。而即使算上報告中的預算總額約16,478億日圓以及總收入約7,169億日圓,合計約23,647億日圓,也未達到四萬億日圓。

根據國際奧委會發布的市場推廣報告(2021版),2013至2016年奧林匹克的市場收入(包括奧林匹克合作夥伴計劃的贊助收入、官方供應商收入、特許經營收入)達到51.6億美元(約5,521.2億日圓)。該週期已包含2016年里約奧運會和2014年索契冬奧會,兩者相加的收入總額低於本屆奧運會的預期收入,因此即使按照過往數字計算,也不可能達到四萬億日圓的賠償金額。

因此無論根據現有數據,以及過往經驗,都無法得出「日本如果堅持不辦(本屆奧運會),要賠償大額違約金,粗估損失至少四兆日幣」的結論。因此該說法錯誤

結論

因此,「只有國際奧委會有資格取消奧運,日本若拒辦奧運則需支付四兆日圓違約費」的說法部分真實

參考資料

Hot Topic
查核